『小猪◇show』蔡依林罗志祥肖像权官司胜诉 ! (3/14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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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 2009年08月27日08:35  来源:文汇报

 

       蔡依林、罗志祥、杨丞琳、关颖等人,遭某公司擅用他们的照片出售牟利,于是提告求偿各台币100万元(约24万人民币)。

    

       法院今天一审判该公司须各赔偿4人50万余。台北地方法院判决指出,

 

       4人的经理人公司均属于天熹娱乐公司。此公司未经天熹公司与4名艺人同意,将4人的照片张贴在其网站上出售,4人认为肖像权被侵害,因此提告并分别向该公司求偿100万元。此公司则辩称,

     

       他们是向《时报周刊》合法取得著作权授权,没有侵犯4名艺人的肖像权,也没有对他们的形象与名誉造成减损。

  

       法官判决认为,侵害肖像权与侵害名誉权并不同,未取得肖像权而公开传播或贩卖相关商品,已侵害他人肖像权,至于是不是有贬损4名艺人,则是名誉权的问题,并不相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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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帖 引用 1楼呐谁`咱不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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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耻!!!!!!!!!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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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帖 引用 2楼女之 箁 溜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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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现在的人悲哀啊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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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帖 引用 3楼星星,Star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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郁闷!!!!!!!!!!!!!!!!!!!!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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